歐盟安置計劃是專為居住在英國的歐盟,歐洲經濟區(EEA)(和瑞士公民及其家庭成員設計的。 該計劃使申請人有機會在英國離開歐盟後繼續保留其在英國的居留權。
如果英國無協定離開歐盟,該計劃將開放申請至2020年12月31日。 如果英國達成協定,該計劃將一直持續到2021年6月30日。
定居狀態
已經在英國居住了5年並可以提供相關支持證據的申請人將能夠申請"定居"身份。 獲得定居身份的持有人將獲得永久居留權,可以留在英國。
歐盟公民在英國獲得定居身份后,其21歲以下的子女也可以申請定居身份,而無需在英國居住滿5年。
申請人在任何12個月內最多可 有6個月的離境時間,而由於特定原因(例如嚴重疾病,學習,職業培訓,懷孕,分娩或義務兵役),最多可連續12個月離境。 這些缺勤不會中斷在英國連續居住5年的期限。
預定居狀態
在英國居住不足5年的申請人可以申請"預定居"身份。 沒有規定申請人必須在英國停留的最短時間,才能申請"預定居"身份。 申請人只需要證明在英國的當前居住地即可。
"預定居"身份將賦予其持有人在英國居留(有限的進入或停留許可)長達5年的許可。 移民在英國連續居住5年後可以申請定居。
為了成功證明他們在英國的連續居留,申請人需要提供具支持性證據,以證明他們在英國居住的持續時間。
或者如果申請表中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 內政部可以在做出決定之前與申請人聯繫以請求其他資訊。
連續離開英國超過5年後,定居身份將丟失。 在英國連續缺勤超過2年後,預定居的身份將丟失。 一旦失去身份,就無法根據該解決方案提出申請。 相反,應使用其他移民類別。
持有定居證明文件和永久居留持有人:
那些之前已獲得永久居留證件的人仍必須根據歐盟安置計劃進行申請。 永久居留權持有人可以選擇根據歐盟安置計劃申請,但不必須這樣做。 這些申請人不必提供居住證明,但內政部將進行犯罪紀錄及安全背景調查。
此外,內政部需要確保申請人的永久居留身份沒有因為連續五年以上的缺勤而消失,或者無限期的居留沒有因為連續兩年以上的離境而消失